最近,我公司接手几起特殊的婚姻调查案例,调查的内容是调查对方是否真的离婚?即假离婚现象。在2006年的时候,我公司曾经调查这样一个案例,对方为了逃避相关的责任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的程序,而在我们仔细的调查取证后,发现他们只是在法律上办理了离婚的程序,而在离婚后仍正常的过着夫妻生活,而发现这一情况后,委托方立即进行相关的起诉,重新追究双方的责任,避免了自己的利益损失。
一、“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原因
婚姻是终生大事,大多数人的态度都非常慎重。感情生活正常的夫妻欲解除婚姻关系,主观上大多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对以上假离婚案例的分析,根据不同的动机和目的,“假离婚”的原因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为逃债转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因生产经营不善,或长期低收入高消费,导致欠下沉重债务。面对债权人的追讨,为了赖债,迅速与配偶离婚,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协议内容中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财产都归配偶所有,自己则孑然一身,离婚后行踪不定。债权人将其找到,债务人以“空手”相对,令债权人毫无办法,即使起诉到法院,胜诉后也难以执行。
(二)逃避责任,抗拒赔偿。“假离婚”的夫妻一方是侵权责任人,由于重大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为推卸将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人一方面与受害人周旋,拖延受害人到法院起诉的时间,另一方面则加紧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将财产确权给将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配偶方,造成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假象。
(三)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旧城改造和城市扩建过程中,部分老城区或城市近郊区域内的住户需要予以拆迁安置。由于拆迁补偿政策对无房户有一定照顾,甚至部分补偿款项以户为单位发放。于是一些住户得知拆迁消息后,为获取更多的补偿款或住房安置面积,夫妻双方紧急离婚,或者住房归一方所有,或者由一户分为两户,骗取非法利益。
(四)逃避政策,计划外生育。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可有些人受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等旧思想的影响,总是想方设法多生、超生。为达到超生目的,在女方怀孕后就假办理了离婚手续,待孩子生下后再行复婚。
(五)多占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城镇居民每一户头宅基使用面积均有一定的限制,否则,超出部分由有关部门调出安排给他人,或征收高额土地使用费。
实践中,也有些夫妻是为了骗取低保、出国等原因而“假离婚”。
二、“假离婚”现象的基本特点
“假离婚”相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共同生活的真离婚,有以下特点:一是“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或虽有争议但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稍作调解工作即能达成一致协议。“假离婚”的夫妻双方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大多没有争议,但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却陈述不清,往往以性格不合,志趣不一为借口,双方并没有法定情形,即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中所列举的13种情形。二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通常不作分割。“假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全部归抚育子女的一方,或者作象征性的分割,有的干脆在离婚请求前即协议将全部、大部财产给对方或者直接全部让给子女,并且还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幌子。三是子女抚养没有争议。为了达到“假离婚”的目的,双方当事人对待子女抚养同样不会产生太大的争议。由于“假离婚”的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不太了解,在办理离婚过程中,往往是抚养子女的一方提出多少,另一方即答应多少,根本不考虑自己的收入,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而协议确定一个不太切合实际的数额,有的甚至以共同财产折抵抚养费用或者协议直接放弃,从而在形式上侵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假离婚”现象的社会危害
法律虽然赋予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也即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也就是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有权提出离婚,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但任何权利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个体的自由必须存在于社会秩序之内,任何个体追求个人的利益冲破了秩序的允许界限时,就会受到限制。离婚自由的权利同样应受到限制,这点在《婚姻法》的条款中也有具体规定,处理离婚的机关在实践中更应当慎之又慎。“假离婚”现象的存在与蔓延,滋生于当前社会诚信水平不高、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大背景之下,同时又反过来对构建和谐社会构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有损法律尊严,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假离婚”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假离婚”破坏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一些“假离婚”的当事人离婚后长期非法同居,成为一股冲击婚姻法律制度的暗流。“假离婚”也阻碍了计划生育这一国策的贯彻落实,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
(二)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假离婚”者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非常明显,一旦“离婚”手续办好,则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必然受损。例如,前面案例中提到的在债务纠纷中由于债务人将财产转移给了配偶,债权人的财产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实现债权的成本将大大增加;在城市拆迁中,国家为此将支付大笔额外款项用于安置补偿。
(三)妨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以逃避执行为目的“假离婚”,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夫妻明分暗不分。当法院执行人员要求夫妻偿还债务时,作为直接债务人的夫妻一方自己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有财产的一方则会拿出离婚裁判文书,称法律文书已确定自己对债务不负偿还责任,据此对抗执行。
(四)危及家庭稳定,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有些“假离婚”者本来已经约定,在实现不正当目的之后再行复婚。然而,离婚之后有些人却“假戏真做”,一方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从而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事端,形成社会不安定隐患。
四、“假离婚”现象的对策
“假离婚”者以婚姻自由为护身符,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杜绝“假离婚”、消除“假离婚”的社会危害并非易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严格以《婚姻法》确立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标准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时,不能盲目求快片面地追求结案率,必须在查明感情状况等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对于感情基础好,离婚理由不充分,但双方都强烈要求法院立即发出离婚调解书的,可以拒绝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并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防止“假离婚”案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也应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对离婚申请细致审查,必要时,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主动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离婚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应及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反映,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二)加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审查。对一方主动放弃全部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显失公平的,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要查明有无不正当目的。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假离婚”的迹象,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并依法公告债权人到法院进行债权登记,待债务查清并妥善处置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登记机关发现上述情况的,可参照婚姻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予登记。
(三)完善离婚裁判文书的内容,对财产条款的效力予以限制。根据《婚姻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个人债务首先以个人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在夫妻共同财产按公平原则进行分割后,以分得财产偿还。据此,夫妻自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以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为限。故笔者建议,在离婚裁判文书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项之后,加上“此项财产的分割不能成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理由”这一内容,从而更为明确地限制协议分割的效力,也可有效预防“假离婚”真逃债现象的发生,使裁判文书更加严谨。
(四)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假离婚”的事后补救工作。“假离婚”发生后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下列方法较为可行: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诉讼方式骗取离婚,影响了债权的实现且裁判已经生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由法院按再审程序对离婚中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行政登记方式骗取离婚,影响了债权的实现且离婚已经获准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对财产分割协议中债务人放弃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可在离婚案件财产部分再审之后,或申请执行人行使撤销权之后,确认执行财产的范围,予以执行。其他因“假离婚”致使权利受侵害的主体(如负责拆迁补偿的部门、低保金发放部门),参照上述方法办理以避免损失。
(五)建立离婚时债务公示制度。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当事人都应承担如实说明所负债务的义务,为保证债权人及时知悉债务人婚姻、财产变更情况、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可将依法解决婚姻关系的事由予以公示,便于债权人主张权利。
(六)建立债权人撤销请求权制度。即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未向婚姻登记机关如实申报债权债务或债权人确因法定理由未能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行使撤销请求权,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和债务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对恶意逃避债务的约定宣告撤销。
(七)加强宣传,严格管理。针对假离婚现象,人民法院应和民政、计生部门、基层群众组织共同筑起一道防范和制裁假离婚行为的防线。法院还要及时做好司法建议工作。结案后,对查证确实的假离婚者,要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以假离婚掩盖离婚行为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五、正确处分“假离婚”和“骗离婚”问题
以上我们对假离婚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但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个概念,即“骗离婚”,应该对两个概念进行区别。一般情况下,假离婚既可发生在协议离婚中,也可发生在诉讼离婚中通过调解而解除婚姻,而骗离婚则大多数发生在协议离婚中。如果说假离婚损害的是他方的利益,那么,骗离婚损害的则是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
所谓骗离婚,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某种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复婚,从而骗取对方同意离婚的违法离婚行为。骗离婚的特征是:第一,要求离婚的一方是真实的意愿,但又故意向对方表明自己离婚的目的不是真离婚,从而使对方处于一种被蒙骗的状态,确信离婚只是一种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因而同意离婚。第二,一方提出离婚完全是以不复婚为目的,而另一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则期待所谓目的实现以后恢复夫妻关系。第三,骗离婚行为结果的唯一性,即一方提出离婚,是想自始至终要解除夫妻关系,彻底摆脱对方,离婚后或独居、或与他人再婚,根本没有复婚的意思。第四,骗离婚既是当事人一方的欺骗行为,又是一种基于欺骗而产生双方同意的离婚行为,这种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婚姻自由、自愿的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
骗离婚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违法离婚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它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欺诈,通过欺骗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令其在根本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被骗同意离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该行为是一种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即从行为开始就不具法律效力。如果被骗离婚,被骗一方可以随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无效的主张。行为人因骗离婚而与他人再婚的,应按重婚处理。